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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

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

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:

1. 目的和适用范围 :

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行业共同利益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健康发展。

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、设计施工企业、个体经营者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、监理单位。

2. 室内装饰活动定义 :

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(如房屋、车船、飞机等建筑物内部空间)进行再加工再创造。

包括装饰设计、施工、室内用品配套生产、组套供应等集技术、艺术、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。

3. 工程要求 :

室内装饰工程应确保安全、适用、经济,旨在为用户创造优美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。

4. 主管部门 :

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。

5. 管理机构职责 :

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。

审核、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。

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、承包和招投标工作。

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,建立持证上岗制度。

监督、验收、评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执行情况。

6. 资质要求 :

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资质等级证书,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。

无资质或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经营活动。

7. 境外企业要求 :

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,必须进行验证、登记、核批,并领取相应许可证。

8. 法律责任 :

违反规定的行为,如未取得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、超越资质范围营业等,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。

9. 实施时间 :

该规定自1996年9月13日起实施。

10. 解释权 :

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。

以上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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